生于宋真宗咸平二年(999)三月二十三(公历4月11日)。各书和墓志对包拯童幼时期所记甚少,只知道他因为对父母很孝顺而名闻乡里。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29岁的包拯考中进士。朝廷任命他为相当于现在的最高法院的“大理寺”初级法官“大理评事”,实任建昌县(治今江西永修艾城镇)知县。但是,当时包拯的父亲、母亲都已年老,愿意在家乡生活,不想跟着包拯到遥远的地方,报告恳切地向朝廷请求在离家近的地方跟着,朝廷改任他为和州(治今安徽和县)监税官。

和州邻近合肥,但包拯的母亲还是不乐意去,包拯向朝廷提出辞职,请求批准自己在家奉养父母,得到批准。几年以后,包拯的父母先后以高年辞世,包拯因为思念父母,身体非常削瘦,但依然在父母的墓旁搭建了草棚,在草棚中度过了三年守孝期终制。但是,虽然三年守孝期满,包拯仍不愿离开,经过乡里父老几次劝勉,又过了二年,才向朝廷报到,出任天长县(今安徽天长)知县。

在天长县,包拯判了一桩后人视为传奇,并可能由此演绎出他别的神奇断案故事的案件。有一天,一名百姓到县衙投诉,说自家的牛被人盗割了舌头。包拯说:“回去把牛杀了卖肉吧。”时间不长,有人来县衙,举报这名百姓私自杀牛。包拯问他:“你为什么割了人家的牛舌又来举报他?”举报者一听,大感吃惊,承认是自己偷偷割了人家的牛舌。

史书对包拯断盗割牛舌案所记就这么简单。但这一案件所涉当时的世情,却远为复杂。唐末五代,战乱频仍,牛的养殖量迅速减少,而牛皮可以做铠甲,牛筋可以做弓弦,牛角可以做弓的两角,是非常重要的战略物资,因此,政府、军阀对牛的养殖、牛产品的管理异常严格残酷,甚至达到百姓私用一尺牛皮(一说一寸)就被判死刑的程度。宋朝建国,天下安定,但对杀牛和牛产品的征用仍然极为重视,百姓私自杀牛,仍是重罪。

大约正是因此,盗割牛舌的人才想用盗割牛舌的方法,害死耕牛,嫁祸养牛的百姓,当养牛的百姓听了包拯的话,杀牛卖肉,盗割牛舌的人才一计不成,再生一计,举报人家私自宰杀耕牛。而包拯略施小计,就破了此案,说明他对国家法律的掌握、人间世情的了解,很是清楚深刻,其断案的“神奇”,其时有着“看破世事”“吃透人情”的凡间智慧。

在天长县任职后,包拯被提拔为端州(治今广东肇庆市端州区)知州,后升任管理皇帝衣食住行等生活事务的宫廷机构“殿中省”的中级官员“殿中丞”,协助本部门长官“殿中监”、副官“少监”处理日常事务,“兼勾检稽失,省署抄目”,大约相当于今天的办公室主任兼纪检干部,官阶“从五品上”。端州出产著名的“端砚”,是供应朝廷使用的“贡品”,以前的知州借经常“上贡”的名义,向百姓多征数十倍的数量,送给京城权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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