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2年11月9日下午15时许,何某在路上行走时被坠落的广告牌砸伤,花费了近万元医疗费。当天有七级大风,广告牌被大风刮落。以上这些高空坠物事件都导致了悲剧发生,高空坠物引发的事故层出不穷,责任如何划分?其实从这些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高空坠物有的是人为造成的,有的则并非人为事故,所以责任的划分也不可一概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我们按照人为因素、非人为因素两种情况来分析一下:(一)人为因素2018年3月9号的下午16点左右,一名3个月大的女婴,被姥姥带着在楼下散步,在回家途中女婴可能有点累了,就趴在姥姥的右肩睡着了,刚走到楼下的时候,高空掉落了一个苹果,正好砸中了女婴的头部。小女婴当时就脸色发白,头部出现水肿,女婴的姥姥掐她的人中,孩子却没有任何的反应,随后陷入昏迷的孩子被送到医院救治。
经过法医鉴定,女婴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分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终身需要护理依赖,事发后,这名女婴经历多次手术才脱离险情,术后仍然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后来经过调查证实,扔下苹果的是该栋楼一名11岁的女童,事发当时,这名11岁的女童独自一人在家。该案例中高空抛物的女孩一定是有过错的,事后调查得知,女孩家的阳台和客厅用推拉门隔开,阳台是露天铁艺围栏,事发时女孩站在推拉门处,本想将咬了一半的苹果扔到狗食盆里,没想到苹果弹出来通过围栏的空隙掉落到了楼下。
虽然是无心之举,但是也造成了恶果,但是考虑到女孩当时只有11岁,还是未成年,未满14周岁,她主观上是无意的,所以构不成故意伤害,所以警方对案件做出撤案处理。虽然警方撤案了,但是女婴及其监护人依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1月30日,女婴的父亲向法院对高空抛物女孩及其监护人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五百四十余万元,最终一审判决高空抛物的女孩方赔偿185万元。
女婴父母认为物业和开发商也要承担相应责任,理由是根据我国住宅的相关规定,位于阳台、外廊下的公共出入口应该设有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措施,而事发小区入户大门的设计存在缺陷。那么小区开发商和物业是否要承担责任呢?法院认为,我国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对位于阳台下方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但并无规定具体采取何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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