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不好开价让你赔钱,你拿去弄好就行。”这话让我楞在原地,但看到她那样我心里也不想欠她的。想着我婆婆叫我早点回去,索性我就开口跟她说:“行,那我拿着十字绣先离开了,我去给你找找哪里能弄。我还有事就先回去了,今天不好意思。”我转身出了门拿起刚刚坏掉的十字绣,接着骑着电瓶车就回了家。到家后我摸出手机看另外两个帮小丽搬家的同事给我发信息“春姐,这个不至于你真拿去给她搞吧,本来就是帮她搬家,既然她如此你也不必理会。

”刚看着信息我婆婆也看着我手里的东西好奇问:“你这东西哪来的,不是说去帮别人搬家吗?”我这才把刚刚发生的事跟婆婆抱怨了一番,没想到婆婆听完也开口说凭什么要赔她,这本来就是帮她搬家搞坏的。再说了都几年的时间了,谁知道是不是因为之前的质量不好,现在还得花钱花时间去帮她弄。听完婆婆和同事都这么说,我一下有点不知道怎么办了。

确实让我花钱去给她换上我心里不舒服,可是我当天话已经说出口了,不搞好也说不过去。这几天上班私下有几个同事也说我,不用给她搞好,直接把十字绣还给她,让她自己拿着去。要是她再次开口叫我赔钱,就让她给我搬家的劳务费,你不仁就别怪我不义。而小丽好像个没事人一样的,照样看见大家聊天说话,跟我也是一样的工作上有事就说。

昨天我通过朋友得知了这样裱一个十字绣牌匾差不多需要300元的样子,下班后我直接就拿着十字绣去了店里。我交了钱就在这两天等着取货了,心里反而踏实了。今天好几个同事都说我真是钱多了,可我的想法是既然说了赔就赔。不过通过这事我也算是看清了小丽,以后相处我就尽量远离她好了。以后要是再找我帮忙,那真的不好意思,我没空了。

女子刚进饭店就摔倒,因玉手镯摔碎索要赔偿,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解答百姓疑惑,追踪社会热点,敬请关注头条号“全民普法宣传”~先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李红(女、42岁,化名)平时喜欢逛街购物,2017年11月,李红像往常一样去一家购物中心购物,因为购物中心门口人不多,所以她步行速度比较快,快到门口时候,她感觉突然眼前一黑,随即倒退多步并倒在地上。原来是她撞到了侧门门玻璃上,玻璃是保洁人员新擦的,加上有些阳光反射,她并没有注意到。

李红随即打电话叫来家属并拨打120,住院11天,经鉴定为尾椎骨骨折,9级伤残,产生医疗费3万多元,一部iphone6手机摔坏,价值4400元。后经多方交涉,李红主张购物中心赔偿各项费用16万元,双方没有达成和解,经法院判决,购物中心负主要责任,赔偿各项费用6万余元(包含手机损坏)。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人和管理人,应负保障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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