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歌曲大都是自己创作自己演唱,凭借的只是自己和自己的音乐,他的走红引起主流歌坛对他评价的两极分化。刘德华邀请刀郎为他写歌、谭咏麟夸他的才华十年难遇、李宗盛曾参与刀郎专辑《喀什葛尔胡杨》的制作、连李谷一都称赞他唱得好、李双江说他在我们这个时代的流行歌曲里边做了贡献。那英却说刀郎的歌缺乏音乐性,不具观赏性、杨坤说他的歌算不上是音乐、汪峰更直言刀郎的歌能火是中国流行文化或流行音乐悲哀的表现、高晓松也说会直接把他的专辑扔垃圾桶。

不管专业人士如何说,在我们老百姓看来,打动人心的就是好的音乐。那英的音乐素养和专业水平是优秀的,但听歌不是听专业性,而是听旋律和感情。如果只是用专业水准来评价音乐,现在科技如此发达,用各种科技手段完全可以打造出无数专业水准顶级的歌曲,这样的歌曲又有什么用?刀郎声音沙哑浑厚豪迈沧桑,歌词直击内心,我们没有理由不喜欢。

那英宣布退出《中国新歌声》,都有哪些人会拍手称快?

这主要是这三大类人对那英宣布退出《中国新歌声》拍手称快。一:“刀迷人群”,因那英在任音评会主席利用自己的手中权力将刀郎踢出评选范围,并说刀郎的歌曲只是农民喜欢,后曾经是中国首富王健林同志也是非常喜欢刀郎的歌曲,不知王健林同志是否也是农民的一员呢?这不知是不是对那英同志的《冲动的惩罚》呢?二:姚贝娜的粉丝,她们对那英对姚贝娜的不公却耿耿于怀,她们认为姚贝娜之这么快离去也是那英间接的功劳。

那英在明知姚贝娜带病参加歌唱比赛的情况下,还挑选一首世间最难唱的英文歌给姚贝娜唱,连当时评委之一庾澄庆也看不过眼,说这么夜还唱这首歌,太恐怖了。但那英不为所动,利用自己导师的权力硬塞给姚贝娜唱,后姚贝娜痛哭饮恨赛场上。不久受到了严重刺激而入院,没有多久就带着满腔对导师那英的“感激之情”离开人间上天堂了。

在天堂里面还念念不忘那英的好,可见那英给姚贝娜的粉丝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三:微博与那英激烈相怼的网友,那英怼网友是不遗余力,她骂网友是“混旦!烂人”,“新的一年,你要继续当烂狗屎”,她这种“泼妇骂街”的行为,真的是看不出她是叶赫那拉氏的后人,更看不出这样素质的人也能当上音评委的主席?还蝉联六届中国好声音的导师?综上所述,那英宣布退出《中国新歌声》,马上下面就有无数人拍手叫好。

偷拍那英的女孩称,被踢后气得把门票撕了,哭了很久,自己不是网红只是粉丝,你怎么看?

这个事件里面,牵涉到那英和被踢者的两个公民权利。那英的肖像权,被踢者的人身权。有人说还涉及到那英的隐私权,其实这是错的,因为那英是在公共场合逛街,这是一个公开的行为,不存在隐私元素。除非这个姑娘把手机伸进那英的皮包里面拍她的银行卡,或者伸进衣服里面拍遮挡的部位,那才涉及到侵犯那英隐私权。所以这里只存在那英的肖像权,对于名人的肖像权,之前很多人狭隘的理解为“拍摄后用于盈利”才构成侵犯隐私权。

其实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以这里其实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是必须本人同意,第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这两者触犯任何一条,都构成侵犯肖像权,所以这个姑娘确确实实侵犯了那英的肖像权,因为那英用脚进行了否定。而那英这一脚,很明显侵犯了拍摄者的人身权,所以这个姑娘可以用视频作为证据,向那英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其精神赔偿或者道歉。

民事侵权不同于刑事的故意伤害,不需要以伤害结果(轻伤及以上)为必要条件,所以她可以尝试去法院提起诉讼。至于现在网上流出的“粉丝声明”,跟这件事情一毛钱关系都没有,这个拍摄者是粉丝还是面条,并不会对双方的行为产生法律上的定性影响。拍摄者必然是侵犯了那英的肖像权,无论那英方面有没有打招呼,或者勒令其停止拍摄,都不影响拍摄者行为的违法性。

那英这一脚也确实侵犯了拍摄者的人身权,无论拍摄者的行为多么挑衅,或者是否反复招呼不听,那英都是存在确实侵权行为的。最后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这事情我更倾向于那英一方,哪怕她这一脚造成的恶劣影响更大,但现在这种满大街乱拍、餐厅乱拍、公交地铁乱拍、连厕所都有人直播的失控状态,才是真正让人恶心,而且应该严厉打击的。

追星不追星的无所谓,任何时候无视他人意愿,自顾自的侵犯别人权利,这种人就是该踹。但踹完后,你也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就像马家辉说的:英雄为什么是英雄,就是因为你不但要执行正义做好事,更重要的是你必须承担你所有行为的后果,而不能用“正义”为自己遮脸。当然那英不是英雄,她只是解气而已,解完气也应该有所承担,至少出来道个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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